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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企业研发产品后想申请专利保护,但是又不想公开技术方案,怕流入市场很快被盗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话会不会更加有利于竞争?

其他 2015-06-05 15: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采取商业秘密方式或专利方式保护经营或技术信息。本律师认为,鉴于您的情况,如果产品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但是需要制定详细的产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包括产品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保密制度、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制度、保密合同的审核方案等等;如果是中小型企业,建议申请专利,更有利于以后因盗版涉诉的举证。产品开发前期专业律师介入,更有利于降低涉诉风险,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1、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无需进行审批,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在该技术秘密公开前享有无期限使用的权利。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智力劳动的创造,还须依据法定程序,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技术信息需向社会公开,由专利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并且只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2、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同。商业秘密是以不公开为要件的,因此,技术信息只要有秘密性即可,新颖性和创造性水平的高低,对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没有实质性影响。而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专利法规定的三性,若所获得的专利不符合这三性,任何人或组织可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若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中所述的技术信息即被认为是公开的信息,也不再受商业秘密的保护。   3、保护范围的区别。商业秘密是没有通过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信息,其不仅可以是一种设计方案、一种技术产品,还可以是一种可获得专利权的工艺或装置,其保护范围可以是技术开发的全过程,以及以后技术开发预期的全部技术信息。专利属于技术信息的范畴,保护范围以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为限,一旦获得专利,未写入说明书中的内容不作为专利保护的范围,超出部分按专利法捐献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设计开发。此外,专利权的客体只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的客体则包括未完成的技术方案。 4、保护手段的区别。商业秘密保护手段比专利保护复杂的多,法律给予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依法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手段,在商业秘密的界定及保密措施的认定上,都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规范,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违约责任追究,要求赔偿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国家从促进社会整体技术进步考虑,并不鼓励企业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
  •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采取商业秘密方式或专利方式保护经营或技术信息
  • 不一定,要再了解一些情况后,才能给你具体的意见,若需要可电联。
  • 技术是一个公司的企业命脉,对于一个公司的发展极为重要,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不容小觑,做好企业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得到企业的一致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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