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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暴雨遇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熄火损坏,平安保险以机动车条款2009版《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小节“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拒绝定损赔偿发动机损失和其它车辆损失。被保险人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车辆出险当时为正常行驶,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行驶的行为。当时为暴雨造成路面洪水、积水,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段导致车辆受损,驾驶人曾颖对路面的状况、暴雨的发生、降水量以及积水程度均无法准确预料,对于积水多深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亦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知识而难以判断,故驾驶人在暴雨中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驾驶人曾颖驾驶涉案车辆并非故意在已知有积水的河道、湖泊、池塘……地段行驶,在暴雨中涉水行驶属于正常使用保险车辆的范围,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本案中虽存在驾驶员“涉水”行驶的情况,但车辆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行车视线不佳,即使谨慎驾驶也难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且在此情况下,亦不能苛求驾驶员在遇暴雨时即刻停止驾驶,故造成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法院应从保护被保险人、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原意出发,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2、保险公司以未购买涉水险附加险和《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小节“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为由拒绝定损赔偿发动机损失,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四)点: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有矛盾地方,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未见有涉水险附加险有关条款,原告亦不知道有此附加险。被告人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没有事实与理由。退一步讲,就算有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和车辆损失保险,这两个险种在暴雨天气条件下有重叠的地方。即在暴雨天气条件下,车辆受损既可能是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也可能是涉水险的理赔范围。而车损险理赔的关键在于车主在暴雨天气、路面有积水的条件下,是否可以预见发生故障。如果车主在明知可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仍然涉水行驶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可不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主张:车主没有购买涉水险,车主应自行承担损失。但对于普通的车主和司机来说,暴雨天气条件下,要求他们能准确地预见到路面积水深度和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车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车损险的规定对车主的损失进行理赔。3、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事实上,保险公司业务员唐田秀在与原告签订投保单时仅提供格式标准投保单要求原告签章,并未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免责条款逐条供原告阅读签章,因此,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属霸王条款,《保险责任》规定负责赔偿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有矛盾:也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加上事故不是司机错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水中所致,而是在正常行驶中遭受暴雨导致发动机受损,并且保险公司事实上未尽到提前告知《责任免除》条款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其他 2015-05-28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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