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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国家级报社,向国务院相关单位申请创办了B这家带有“中国”字样的社会力量办学学院,并明确指出B为A的二级单位。2001年B的院长向A的社长提出脱钩,社方领导同意后与学院办理了脱钩手续。脱勾期间,B的院长用金钱和房产和由A方委任的院务委员会成员了断,之后学院没有把与脱钩相关的任何文件召告院内职工,只是从此宣布学院为院长私人民非企业。请问律师: 1.B这类的学院创办时应是什么性质? 2.这样的脱钩是否违法? 3.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政策处理此类脱勾? B的老员工们由于学院性质的改变,目前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想弄清B与A脱勾的真相,由于B方目前坚决不将脱勾材料给老员工们查看,近期又向A单位提出查阅相关资料的请求,然而A方单位也不愿出示相关资料,并不给任何书面答复,请问律师老员工们接下来应该怎么做?国家有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针对这种情况?

改制重组 2008-11-18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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