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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服装店做导购,至今已工作2个星期了,仍未签劳动合同。 我想辞职,跟店长说我不适合做导购,不想做了,她说把我调到一个特卖场叫我试试在那里工作怎么样,说那里应该蛮适合我,压力也小,我同意了。 现在在特卖场工作了2天,我仍然想辞职。跟店长说我还是不想做了,她同意我辞职,并且可以不写辞职信,她知道就可以了。但是她以店里人手不够为由,要求我干到十一过后再走,这样合理吗?我可以要求立刻走人不再继续干了吗? 我的工资应该怎样结算,如果店长以我未工作满一个月之类为由不发给我工资合法吗?我的工资之前说的是底薪600加提成。 关于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之前开始工作时店长并没有告诉我。她能以这个为理由,改变说辞叫我写辞职信交给她并等一个月吗?

其他 2010-09-20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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