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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服装店做导购,至今已工作2个星期了,仍未签劳动合同。 我想辞职,跟店长说我不适合做导购,不想做了,她说把我调到一个特卖场叫我试试在那里工作怎么样,说那里应该蛮适合我,压力也小,我同意了。 现在在特卖场工作了2天,我仍然想辞职。跟店长说我还是不想做了,她同意我辞职,并且可以不写辞职信,她知道就可以了。但是她以店里人手不够为由,要求我干到十一过后再走,这样合理吗?我可以要求立刻走人不再继续干了吗? 我想问问: 1.她因为缺人要求我干完十一那几天再走,这个合法吗?我可以要求马上离职吗? 2.关于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似乎有这个规定,但之前正式上班时店长并没有告诉我。昨天她同意我辞职了,但要等十一之后走,她能以这个规定为理由,改变说辞叫我写辞职信交给她并等一个月才能离职吗?

其他 2010-09-20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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