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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个事业单位的基层管理者,想就“特殊工时”一事向您咨询。 我们单位的工作性质是24小时值守的,员工采取的是轮休,也就是休息日不固定,如果遇到公共假期,轮到休息就休,轮不到就上班,但是就加班费的计算上,员工与单位有了分歧。 请问:劳动法有没有关于这种特殊工时的规定,轮到上班的可以挣到加班费,那轮到休息的,是否可以“存休”呢?(也就是要员工享受国家给的假期,只是因为工作特性灵活掌握)。

旅游维权 2010-09-21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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