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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了二个多月,公司提出解聘我。进公司时签定的一年期固定合同,试用期二个月;工资口头协商的是2800元每月(另加400元的生活补助),加班费另补助。可是合同签的是1500元每月.工作时间是每周不行超过40小时,但实际工作时间是每天9.5小时,周六、周日都有上班,工资是全部按口头发放的,且第一个月有一张打印的工资条无任何签名,公司留底让我领工资签名的工资条与给我的工资条是相同的,只是我的工资条无任何盖章或签名。 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得到劳动法中的以下几条补尝或赔偿。 1、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按劳动合同法第八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按劳动合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按与公司签定的每同工作时间,我们实际已经超出的时间是否可以拿到加班费。 5、假如公司发现在这过程中决定我不解聘我,而我要求离职,我同样可以按以上4点得到赔偿吗?如果不能将有那些条款上的差别,差额将是多少? 以上几1-3项是否都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或赔偿,或者说是否可以累计上述三条的补偿或赔偿。在第4项中,要是企业在仲裁时否认我有加班时我有何破解之法,我手中没有加班的证据证明我加班的事实,因为我进工司的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是用打卡的,打卡考勤记录全在公司而不在我这里,第三个月是用的指纹打卡,我同样没有考勤记录的证据,而在仲裁时企业否认我加班该谁有举证的责任,或者说我如何应对公司否认加班的事实。还有一种可能是企业如果在这时又要我留下工作而我又不愿意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企业是否同样要按以上四项的补偿或者赔偿。

仲裁 2008-11-22 0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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