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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今年6月6日晚,在徐州睢宁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一未知名行人撞死,在刑事拘留满时,检察院要我们交一定的赔偿保证金,就可以取保候审。我当时交了13万,交至当地民政局的。 现在案子已经审理结束了,法院判决是判一缓二。 案子结束后,我们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将判决书、责任认定书、死者的死亡证明及我们交纳的收据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三天后答复是拒赔,说钱的去向不明,他们的说法能站的住脚吗?我们投的是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律师还拿新的保险法告诉我们我们没有对死者家属实际赔偿,所以不能赔。检察院说钱不会退的,找到家属钱还不够呢。我们现在如何办,保险公司只有两年的时间,如果过了,我们就丧失权利了

其他 2016-09-07 01: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到了法院,法院的作法或者是作有罪判决,或者是宣告无罪,或者终止审理,而不会作出“不负刑事责任”的认定。从理论上而言,如果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就意味着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刑事拘留就是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就错误拘留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 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
    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个过程,自被抓捕之日起,当事人被叫做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叫做被告,直到判决有罪后判决生效,才能叫罪犯,如果判决无罪就会释放,这个过程始终是个追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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