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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变更规划,没有书面通知业主,但开发商说在报纸上有登,并且说有在售楼部公示,这算有效通知业主吗?如果不算,在开发商还没有通知上房前能申请退房吗?这样退房算业主违约吗?

其他 2015-05-30 15: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去起诉维权的。
  • 要根据与开发商签订得合同条款来分析判断。
    【追问】合同: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摘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及电力、天然气、自来水、下排水、市政道路等非出卖人的原因,包括当地的政府、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房屋无法按期交工验收的而导致延期,出卖方可以据实延期。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招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改造;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按合同约定达到交付标准。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道路、物业公司与上房同步。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负责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及承担相关费用。 主要问题如下: 1.外墙,合同约定为“1-3层为石材,4层以上为乳胶漆”,但实际“1-14层为瓷砖,15层以上为乳胶漆” 2.合同约定有“地源热泵中央空调”,但开发商说政府不批,政府也说不批。地源热泵中央空调要改成天然气暖气。(中央空调已装,管道已设,但地下没有打井,没有地源热泵) 3.合同写着层数地上22层,地下0层,但实际有地下室,地下室有停车厂。 4.开发商宣传小区使用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内部建有商场、幼儿园,但现三样全都没有。 5.现交付已逾期30天。
    【回答】应收集规划变更的证据,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建议与律师面谈,把合同履行的细节说清楚才好制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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