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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4年8月和房屋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值为5万元,首付2万元定金,余款待过户后一次付清。 2、在签订以上合同后,由于卖方具体原因,没有进行房屋过户(但房屋在2004年8月签订合同时就交由买房居住了,并且居住至今,在居住期间按照正常居住进行相关物管、水电气费进行每月结清)。 3、在2010年9月,卖方要求买房配合进行过户办理。但卖方要求重新订立合同,便于在房管局过户。具体操作方法为:卖方首先书面保证交易实际金额为原2004年合同金额不变;但由于当时价格差异较大不便于房产过户,故在2010年新合同上约定现在市值价格15万元,便于在房管局过户办理。 请问:这样的两份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有何区别?并且,在按照上面办理的后果隐患有多大?

其他 2010-09-20 1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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