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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在天津(从事通信弱电项目),没有电力施工资质,挂靠在北京的一家电力公司下,在北京从事电力工程。公司让我去北京现场担任电力工作负责人,万一施工人员出现了伤亡事故,我会负有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其他 2015-05-30 20: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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