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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一直宣传为某重点学区,合同中规定今年10月底交房,但在5月份的政府学区划分中所售楼盘不在该重点学区内。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能否以开发商虚假宣传为由起诉,退房或者获得赔偿?(手里有开发商的纸质宣传资料、图片等文件)

其他 2015-11-21 0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由此产生的损失。
  • 有证据的可以诉讼解决。
  • 大量案例证明,对于已将“孩子进入某重点学校”或与之相类似的内容明确为购房目的,并载入购房合同的业主。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也就是退房。 关于开发商虚假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们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购房人未将孩子入校明确载入购房合同的,开发商会否认该宣传与房屋的销售房价有关,再加之一般购房合同对开发商的这项违约都不会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标准,这样就会给因此想获得赔偿的业主增加举证责任和证明难度。最终,法院也就不得不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判开发商承担较轻的赔偿(一般来说是不会过万的)。 综上,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可以起诉解除合同退房;第二种起诉索赔的,本律师建议业主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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