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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的时候我问朋友借了10万。借条上写每月利息2000元。但我急用所以答应了4000元一个月。28个月后我共计还给他了11.6万,中间我没叫他写收条。后来他要求我重新写张借条。。所以我写了借XX多少钱。每月利息XX。但没写明这是利息的钱。现在他去法院说这是我问他借的钱,不是前面那借条利息的钱,后来我去公安局做笔录也没说这是前面利息的钱。。但当时写后面张借条的时候有一个证人。。请问这证人说的话有用吗?

其他 2010-09-21 04: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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