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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中学生,正在读初一。在星期日的下午四点左右,和另外两名学生到河边洗澡,他不幸溺水身亡。学校那边好像有这样的说法:傍晚洗澡时间可以到河边洗,不过要在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进行(周一到周五都会有老师在一定的时间内看着,周日也会有老师来看,不过会迟些)。由于星期日晚上要上自修,而且家离学校又有点远,所以比较早来到学校,然后就发生了如上面所说的事。我想问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要负责任吗?如果要赔偿的话,赔偿的范围又是多少?这主要责任是学校还是当事人?

教育 2010-09-22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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