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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店早8点20到晚上8点两班制,中午1点点货交接班·试用期营业员试用期一个月是全天班,早8点20到中午12点,下午2点半到晚上7点。试用期营业员是8月30日下午开始被试用于珠宝店的,9月19日按规定试用期营业员下午两点半上班,但试用期营业员于9月19日下午2点15到的珠宝店,由于店内忙碌,2点20分左右同事喊试用期营业员去黄金首饰区接待顾客,该试用期营业员是负责钻石区的。接待的这位顾客分散试用期店员注意力将32.75克黄金手镯盗走时间是2点25分,当天晚上7点营业员离店下班。隔日9月20日上午10点,老板与警方询问该店员,该店员才得知手镯被盗·称该手镯价值9300多元,要求该店员赔偿4000元,该店员月工资800块钱,合理吗?该店员应该如何赔偿,应当赔偿多少·

争议解决 2010-09-21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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