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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娃娃(现在3岁)跟随我生活,对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对方现在要探视,我只答应给他看,但是不同意他带出去玩耍或者过夜,这个法律范围允许吗?因为娃娃身体不好,一直没断药的,每天都要吃药

离婚 2015-06-01 2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所以目前是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
  • 您好,可以协商解决。
  • 双方可以协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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