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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4年正月初七晚上(春节放长假期间)某村计生干部替人介绍对象,因饮酒自己开摩托车撞到路边绿化带导致死亡,现代理人要求村委会按照因公死亡给予赔偿等经济损失,其依据2010年12月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村委会是社会团体,应当给予村干部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请问如何回复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谢谢!

农林牧渔 2015-06-02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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