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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10号期间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公司有年终业务提成奖励规定,年底发放奖励未提前通知明细,于年后直接发放奖励。在2015年2月27回公司参加一次会议之后就出差工作。直到3月份月底回去参加公司会议时候提出公司奖励计算错误,要求重新核对,但是领导就推脱说超过时间,总公司财务部门已经结算统计之后无法更改,让我不要再追究此事,当时交流无结果,开会完之后就继续出差,在出差10天后之4月10号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未提前1月通知辞职未理由说4月份工资不予结算。拖延2天之后公司领导最终签字同意本人辞职,并说工资过几天发给我,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发给我,打电话给他们就说过一段时间再发,我人已经离开江西在外地做生意,也不能去公司找他们。此为背景,请问他们所有作为都是合法的吗,又那些地方是侵害我利益的,我应该怎么做。关于奖励我能通过什么途径要回来吗,我如果过年时候回家时候还能通过法律途径找他们追讨奖金吗,会不会因为中间时间太长算做自动放弃应该得到的权益。

其他 2015-06-02 1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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