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买了**生产的**核桃露.生产日期是3月2号的结果里面有一瓶变质的孩子喝了当天晚上没有事,第2天早上说肚子难受。给买了药吃了已经2天了孩子还说肚子难受。我联系了生产厂家,厂家说国家食品法规定可以有千分之三的变质的问一下我该怎么办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 2019-08-25 12: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你好: 要求生产厂家、销售方赔偿损失。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济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