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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3月14日由沈A(当时对方称自己是B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聘接手无锡B公司会计一职,约定试用期基本工资1500元。3月底做报表才由上任会计处得知共有两家单位的账要做,所说的另一家单位即沈A为法人的A公司。而沈A与B公司的法人为夫妻。5月B司交纳社会保险三金后发给本人1500元工资,故本人以为老板以社保费抵销了A公司应付自己的报酬。2010年9月本人因生育小孩报销生育金,单位却声称要扣除2009年5月至12月已交社保费中的个人应承担部分。已交社保费和A公司无关。 请问这种情况请求劳动仲裁有效期过了吗?如果不妥,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吗?可以主张什么权利。我有单位接手工作和休假时交接工作的清单为证(有公章)

争议解决 2010-09-23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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