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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面公司5.8号公司组织去旅游,6.4号公司出通知说,“每年旅游一次,是员工一年工作的享受。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离职、辞职的员工,按工作月数享受旅游费用,超过部份由个人承担。”然后,6.5号发工资相比上个月扣了1800元左右,而且旅游前公司没说过这个规定,我进入这个公司差不多两年也没有说过这个规定,现在发工资前一天也是旅游完25天后才出这个规定,请问公司这样扣钱违法吗?

其他 2016-02-18 0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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