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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0日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我厂生产、销售的油气田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经检验机构检验,我厂生产的油气田液化石油气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捌千伍佰元整。 3、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贰拾贰万贰千元整。

行政诉讼 2008-01-16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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