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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

其他 2009-07-16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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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单位有权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般来说,对行政处罚告知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通过两种形式:一、通过向该案的承办人员陈述理由、提交证据及其法律根据,说明该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证明行政机关在承办该案过程中程序违法等,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根本不应该处罚。该情况下,承办人员应当就您(指“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下同)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由您在行政机关制作的《陈述和申辩笔录》上签字押印。二、通过听证实现您的陈述和申辩,也就是听证程序,这是行政机关承办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程序。但是,由于有的行政相对人有心理障碍等各种各样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往往会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时候在意见栏直接签上“不要求听证”,这往往造成自己的被动。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相对人“不要求听证”,就相当于当事人在“听证程序”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因而,行政相对人应当珍惜这一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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