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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4月与一个房产公司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所在单元被取消,调房时开发商没有通知我。到期后多次找开发商要房未果,而现在房价已涨了两倍多。当时交了总房价(14万)的百分之三十,等修到第二层时交清所剩的款项。请问现在我能否就当时的总价14万得到一套房子,现在的房子总价32万元。

离婚 2012-03-15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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