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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2年因为工作关系我和老公一直两地分居。我的户口在天津。2004.5我在单位附近买了一套小房子(房子总价9.5万),说是暂时我先住着,以后给老公父母住。当时老公父母给我银行账户里面打了5万块,剩余的钱都是我和老公自己凑的,房子的名字是我的。2004.11我们又另外买了一套大房子(房子总价40万),当时老公父母给我银行账户里面打了20万块,剩余的钱都是我自己出的和用我的名字贷了10万的款,房子也是我的名字,贷款也是用我的公积金还的。由于当时没有登记结婚,老公父母让我给老公打了20万的一个借条。2005.12我们登记结婚。结婚后借条就撕了。现在老公父母和我住在后来买的大房子里,老说房子是他们的,我说还他们钱,他们说不行要算利息和升值之类的。小房子现在值25万,大房子现在值130万。我和老公感情还算可以,但是我就想把他父母的钱还给他们,以后这房子就是我自己的了,就算有一天和老公离婚也是我自己的房子。我这样合理吗?在法律范围吗?还他们的钱数我应该怎么算。怎么做对我才有利,敬请回复,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8-26 2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加上名字,无产权方则有按产权证的产权比例主张权利。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按法律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除夫或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明确归夫或妻一方以外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房屋过户办理权属证时,你可以要求在共有人一栏写上你的名字,即使不要求,现在房产部门也会在共有人一栏写上夫或妻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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