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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某信托公司与某线材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合同除了规定所借50万人民币的借期为一年,利息为年息10%等条款外,还规定在线材公司本金,利息还款结束之后合同才失效。一年后线材公司没有还款,信托公司也没有催问。19995年10月,信托公司到线材公司催债,西安**公司换了10万元人民币,以后便未再还款。1997年2月,信托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线材公司还款。案件受理后,线材公司以该合同已超过法律时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还要求返还他们已经还给信托公司的10万元人民币。信托公司认为由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规定了借款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汇入信托公司账号后方失去法律效力,故该合同至今还未起算诉讼时效,信托公司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即使认定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但在1995年10月被告又自动履行了10万元的还款义务,这标志着着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了。从1995年10月到现在,诉讼时效未过,故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受到国际法律保护。问题:一、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什么时间时效满届?二、1995年10月,某信托公司催款和线材公司还款10万元的行为,应不应该算作重新建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线材公司能否要求某信托公司返还需10万元?四、某信托公司要求线材公司还款的请求能否胜诉?

其他 2015-06-09 09: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西安**公司为什么还款,这是本案关键,如果代表线材公司还款,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重新起算,即1995年10月,诉讼时效为2年,到1997年10月才经过,信托公司在1997年2月诉讼,是没有经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要求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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