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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一综合商店,出资比例为4:3:3,2009年2月向银行贷款10万,期限1年,5月法分甲经乙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丁,2009年发生亏损,三人商议将其解散,将5万元现有资产予以分配,三人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万元贷款将如何偿还

其他 2015-06-10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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