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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公司于2008年10月开发了一个楼板并竣工,采用地热采暖,至今已经过去两个采暖期了。每年我公司都要对未销售的房屋做暖气停供处理,但是需要我们自己进行关闭采暖锁闭阀。按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但现在供热单位提出,只要是采用地热采暖的楼盘,其一概不管,现在也没有出台新规定,难道旧规定就不执行了,供热单位每年都收取采暖费,但却不实施维修养护,这根本不合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什么部门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争议解决 2010-09-26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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