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法官以抵押权未设立为由,用担保法司法解释38条第二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进行判决,判决理由: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仍要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使用法律正确吗

离婚 2015-06-10 15: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情况属实,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处理。
    【追问】该判决合法吗
    【回答】如果是在保证人处签字了,则你是保证人,要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