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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交的首付,选择了银行贷款,开发商联系了担保公司和银行,我去银行的担保办公室交了担保费,全部个人家庭详细资料都交上了,每半年我都会问问,银行和开发商都说再等等。前几天,开发商打电话说,换家银行再贷贷看。我去原来的银行问,银行工作人员说,担保公司早跑了,而且现在这种商铺房屋贷款,市里都不让批准。(难怪3年了,开发商都没有联系我,他们的房子根本不让贷款)我去开发商那里,开发商办公室说,已经联系了别家银行提供资料试一下。担保费是没有办法要回来的,可是我资料和钱都交了呀,不能说跑了就不退了吧。我现在要求退房,当初签订合同时,只约定了我的义务,“30日内办不下贷款的,首付款开发商不退;30日后办理贷款的,买受人按日赔偿房款的万分之10.首付款不退”不管贷款发生什么事都不可以退款,我可以告他们是不平等合同吗?而且合同明显是倾向于开发商利益。能说是格式合同吗。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他 2015-12-30 1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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