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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其他 2010-09-27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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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7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23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14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29元 丧葬费13,865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7,547元 采矿业…………………36,234元 制造业…………………26,01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575元 建筑业……………………21,259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9,15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9,726元 批发和零售业…………………23,005元 住宿和餐饮业…………………16,675元 金融业…………………………47,091元 房地产业…………………………23,16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096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8,15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993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491元 教育…………………………………32,168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8,19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907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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