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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想请问的问题如下:我们夫妻离婚之后,孩子判给我抚养,目前孩子和我在重庆生活,而孩子的父亲在广州。自从离婚之后到现在已经两年了,孩子的爸爸以距离太远为理由,从没有对孩子进行探视,也从来不给孩子打电话,平时从没有任何方式的联系。 我想请问,夫妻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不是就没有对孩子的教育义务和责任,是不是就可以不管孩子?我的孩子是男孩子,我希望,他作为父亲的能够尽一些教育得义务,是不是可以通过法院要求,规定一个固定的时间要求他对孩子进行探视和教育呢?

离婚 2016-12-01 06: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是可以协议离婚约定的。
    孩子抚养协议是在夫妻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的,是作为在离婚协议一部分存在的,而且在登记离婚时,受到法律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孩子抚养协议应该将夫妻双方的个人情况,子女的情况,抚养费的安排,探视权等方面安排一一列明,并就孩子抚养协议自愿达成一致,双方都要遵守履行。
  •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你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抚养权法定变更条件有:(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您好:我是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就您的问题进行解答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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