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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希望委托总经理代签员工劳动合同,希望咨询下关于双方如何约定权利义务的问题,公司希望以后出现问题可以向总经理追责。但追责范围和标准该如何界定?比如:(一)因总经理制定的劳动合同不全面,或者制定的劳动合同有漏洞,导致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能否向总经理追责?(二)入职审核不严,聘用与其他公司有劳动纠纷的的员工,被其他公司起诉,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能否想总经理追责?(三)因合同制定不严谨,导致的其他让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该怎么追责?(四)公司暂时没有条件制定更全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将签合同权利交给总经理,但又希望约束总经理,一旦出现因总经理疏忽或者不全面导致的劳动纠纷,希望向总经理追责。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收法律保护?该怎样草拟这份委托协议,来保障公司利益,也合理体现总经理权利。

其他 2018-02-12 0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也是属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举措,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一般来说,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位于特殊岗位或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除了一般的奖励之外,还可以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比如以新产品产生效益的前10年为一个阶段,后10年为一个阶段,确定每个阶段不同的提成比例,本人去世后,后人还有继承权。这样的奖励政策,最低可以将人才留在企业20年。20年后,这些新产品就可能会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所以,这不失为一个保守商业秘密,预防商业秘密外泄的好办法。
  •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  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可以进行协商约定
    【追问】你好,请问能否将以下条款写进协议:比如(一)因总经理制定的劳动合同不全面,或者制定的劳动合同有漏洞,导致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追究赔偿责任(二)?(二)入职审核不严,聘用与其他公司有劳动纠纷的的员工,被其他公司起诉,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有权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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