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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我找到一处房屋合租,与先住进来几天的合租室友,签订了转租协议,签期一年。 押金一共1600,合租人承担700,我承担900。 半年后,室友提前搬走,我就整租了整套住房。合租室友将与房东签订的原始合同协议留给了我,合租人没有取走押金,但是因为几百块的电费也由我代交,等于整套住房的押金全部落在我身上了。 一年以后也就是2010年9月,房屋到期因房东涨价,我另找了住房。在交接的时候,房东处处挑刺,将很多住房内原本就存在的问题全部说成被我损坏的,比如防盗门,推拉门,还有从来没见过的空调遥控器也说是我弄丢的。之后一拖再拖,表示不愿退款,1600押金不够他的维修费用。 现在原始合同在手上,合同中列出的家电并不包括门、地砖等家具,请问我该如何解决,是先找人鉴定修理费用?还是报警,或者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谢谢。

仲裁 2010-09-29 1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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