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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速公路收费员,一般我们上班时间是第一天上9小时白班,中间吃饭情况允许下休息半小时, 第二天上15小时夜班,晚上吃饭休息半小时 轮流可以睡3小时觉,但可能要随时被叫醒,然后连续休息2天。365天都这样,无周末,无节假,有事只能和别人换班,不许假,国庆单位要求加班 给我排班下来,加上我换一个班就变成 2号白班9小时 3号上24小时 4号夜班 25小时 ,这样上班算什么??没说加钱什么的 只承诺人手多了补修 ,但单位去年差我的修都没让修 可以拒绝加班吗??

其他 2019-08-01 01:4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单位已经违法,你们可以拒绝或者进行投诉和仲裁维权。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
  • 单位已经违法,你们可以拒绝或者进行投诉和仲裁维权。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
  • 是违法的,可以进行投诉。
  • 国庆这样的假日加班应当按3倍工资发加班费,不能以补修的方式克扣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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