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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加入公司,2007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2010年8月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40条3款,本人工资高于市平均工资三倍.这样的状况如何算经济补偿 ?

其他 2010-10-02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求四年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 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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