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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为原唐山第三肉联厂职工,女,1967年生人。1985年入厂。1994年病发,1994年10月28日入院,本年12月9日出院。2001年7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1月28日鉴定为工伤二级,2002年3月26日发证。2002年4月30日提出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残抚恤金。多年从事加工车间与急冻车间的交接的低温工作,因无劳动保护致使长期感冒诱发风湿性心脏病,1994年病情严重,在解放军总医院实施心脏瓣膜置换术,术后仍有三尖瓣、主动脉瓣反流等心功能障碍问题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4年10月28日入院,本年12月9日出院。出院后本人要求工伤鉴定。1996年5月因术后需长期继续治疗,又有抚养责任,办理长期病假按工资的65%开支。2001年7月18日经历经济体制改革,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档案存于滦县人才开发中心。)于2002年1月28日评残,为职业病内科心脏心功能Ⅲ级,残废等级二级。2002年3月26日发证。2002年4月29日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根据劳动部(1966)26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和冀劳(1998)65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和十八条。此后继续治疗修养,生活拮据,2014年10月17日因病情加重在滦县中医医院死于心脏衰竭,遗有一母一女需要赡养。咨询问题:1、职业病二级伤残,发放了一次性伤残抚恤金138个月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前期药费补报12791.17元,药费2122.2元,经济补偿金一年400元,共6400元)领取上述资金前还有别的应该享受的待遇吗,如: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如果上述不能追溯解决,那么以后确因职业病继续发展死亡又该怎么办?二级工伤被抚养人怎么办?3您能帮助我吗?

其他 2015-06-17 0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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