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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从84年下学以后承包以村为主的土地,面积约46亩。承包土地所属张湖村2组,我本人是张湖村8组,合同期限到99年终止。从99年到2003年之间,因村支部提出承包费用涨价,未能同意,因此我所属承包地交给原属张湖村2组管理。因我承包此土地长达20年之久,经几方协商,我与张湖村2组组长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原文如下: 关于胡x承包鱼池,已转交生产队(注:张湖村2组),归张湖村2组所有。2003年承包费暂时按老合同计算,2004以后,生产队按人头地同等计算,和队群众一样。 张湖村组长 赵x 2003年5月20号 因我与2组组长有此书面协议,所以履行上缴农业税,享受政府对农政策,从上缴农业税到逐步减少农业税,最后得到政府的农业直补。以上所说有税收发票和农民负担卡为证,但是在我承包期间,村支部书记又将此土地承包给他人?我本人与张湖村2组组长签订的这个书面协议有法律效益吗?还有我现在能否继续承包此土地?

其他 2008-11-20 2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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