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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来到四季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每月4000元。入职时,公司负责人找小张谈话,告诉小张为了减轻小张缴纳社保和个人税的压力,双方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每月工资2000元,其余的2000元,公司会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小张考虑之后认为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便同意了公司的建议。一年后,小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小张经济补偿就让小张离开了公司。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确认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小张追究另有现金2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法院判决四季公司支付小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小张吃了哑巴亏。

其他 2015-06-17 1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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