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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一民间信贷公司借款10万元,并用一辆新买的瑞丰商务作抵押,抵押日期是07年5月24日,并于当日找到我父亲,说他和信贷公司的负责人是非常好的朋友,要求我父亲做担保,借期4个月,从5月24日到9月23日,我父亲在根本没看合同的情况下,签字做了担保,但是没签日期,也并不知道这是一份展期合同。实际上早在07年1月A就已经借款10万,借期也是4个月,这次是无力偿还续签的。但是展期合同上写的是我父亲自愿于07年1月就开始做担保,5月份展期又签字继续作担保,09年9月23日,贷款公司起诉,09年11月底调解完毕,我父亲不明就里的签了字,现在必须承担债务,我想咨询一下,要承担债务,是几年的债务,是不是从他5月份签字到调解结束为止,要不要承担违约金滞纳金?另外,我们能不能另行起诉,告债权人债务人联合欺诈?因为债权人债务人是非常好的朋友,很可能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还不了,于是找个担保人把债务转移到担保人身上,并且到现在我们也并没有见到1月份借款的合同,只有展期合同,并且展期合同上注明的是1月份我父亲自愿担保,但是我父亲并没有签字,也并没有见到这份合同。

其他 2010-10-04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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