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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前12个月实发平均工资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5774.9元。由于公司缴纳的2012年12月份、2013年4月份两笔金额分别为14812.8元、12046.52元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本人当月实发工资)超过当年缴费基数上线9041.49元和9885.71元,致使社保部门对上述两个月分别按缴费基数上线及其他10个月缴费基数计12个月平均值5113.9元核定的伤残待遇。此差额(实发工资即缴费基数5774.9元-核定的缴费基数5113.9元=661元),直接造成本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16525元(661元*25个月)、月伤残津贴减少561.85元(661元*0.85).此情况如何维权?可不可以仲裁单位支付差额?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15-06-18 1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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