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4年12月”初我向邢氏借了25000元钱,在借条中规定还款日期是04年12月底。04年12月28号前我将欠款全部还给了邢氏。当时还有个朋友同我一起去邢家还的款,邢氏拿到钱后还了我借条,我根本没看那张借条是否有诈,就当邢的面将借条撕毁了,然而没想到“07年10月”,邢将我告到法院要我还钱,而邢氏出具的借条恰恰是当初我写的那张借条,在一审中我向法官提供了还钱时的证人证言,并对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可一审法官判了我败诉,但判决书上只字没提我对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问题,今年9月1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我如上述;又提到了有还款证人及已超诉讼时效期限等问题。但是二审法官维持了原判,竟然在判决书上又一次回避了我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今年9月1日最高法对诉讼时效做出新规定难道不是“法”吗?

其他 2008-12-04 1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包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