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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沪高法(1996)250号 ”的第9条: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其中的“在诉讼时效内”是什么意思?谢谢给予解释!

诉讼 2009-12-27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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