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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陈(被告)因建房先后两次与原告(张)之母(沈)借款4000元,沈系幼二老师,时隔几月沈向陈索要,陈无力偿还,于是沈要求陈出具借条并加算利息10%(月息),因陈不识字,由其子就本金代为书写借条并落上自己的名字,同时就利息部分立下了无还款期限的“欠条”一张,其后陈陆续三次到沈家中向其归还借款本金但对于高利贷利息觉得负担太大要求砍断利息便在每次还款时又写下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三张“欠条”(沈并做了手脚用其单位信签纸夹着复写纸叫陈其子写下欠条),陈经过几年的时间于2002年最后一次偿还沈的借款本息。在归还的过程中了结一笔沈就退还一张条纸给陈,仅有一次开具了收条,有四张欠条退还的是复写的那一份,陈因不识字只知帐清如释重负。其后断决了来往。2008年8月沈因久病医治无效去逝,次月其子即原告张就其四张“欠条”原件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也承认6年中其母和他都未向陈母子催讨过债务,原告张也承认从一开始每次借款都知到。原告陈认为四张欠条均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陈归还四张“欠条”金额共计8654元。被告陈不复于是上诉。

诉讼 2008-11-25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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