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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托儿所的负责人,今年9月2号我托儿所里一名18个月的小孩打瞌睡从凳子上摔下来导致手肘骨折,我们已经第一时间负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15000余元,现该名小孩已痊愈出院,现在其家长要我们赔偿所谓的疼痛费和营养费以及误工费10000元,请问家长的这种要求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0-10-01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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