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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股东A和B,B要拿自己在我公司的股权去质押贷款,谁是出质人,谁是质权人。需要在工商局备案么

工商事务 2017-02-28 10: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B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备案登记
  •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 我分析是这样的:一、股权转让。公司注册资本是12万,你占有45%,你退出,必须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购买你的股份,在法律上称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你的权利将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数额,股权转让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具有高度意思自治,即你和购买方可以约定为5万、5.4万、6万、七万....都可以,看你们怎么协商。 二、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就是大家分钱解散,这个需要经过清算等程序,清算会算出公司股份的市场价值,按比例分得最终的财产。 三、合伙人退伙。在取得其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退伙,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结算,你将取得退伙财产份额包括5.4万的出资 扣除相关已结算债务后的红利。虽然超额2.8万的当时资金来源提问中没有明确,可能不是你出资,对这部分权利确实属于运营成本
  •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股权质押借款,能按期还本付息;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 1、除非出现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公司不得随便回购股东的股权。你们公司的股东细则的效力不能与公司章程效力等同,其约定的强制收购的规定的也没有法律效力。有法定依法定,无法定才依约定。 2、9月2日的股东会的议程是什么?公司章程对董事长休会的权利是否有约定?我认为董事长是有这个权利的。因为董事长的休会,并不影响其他股东通过多数股东的表决,再行提起召开会议的权利。除非,董事长是绝对大股东,那么公司治理结构由此会陷入一个僵局。 3、董事长去工商局的变更行为,不能改变其曾经与他人合资开办同业公司的事实。其行为对公司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是否构成损害需要证据来证明。另外,董事长的这个变更到底是权宜之计,曲线救国之策,还是痛感前非之举。需要调查后来确定。 4、建议,先聘请律师进行工商调查,主要针对董事长与其他公司合资开办企业的情况。然后再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诉讼策略。 5、本案最大的变数,是你们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董事长的持股比例问题。这个决定董事长与其他股东博弈的筹码到底有多大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股东诉讼角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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