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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3月13日被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在2013年8月9日将案情升级至上一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在审查起诉3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于2014年2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了原检察院,原检察院在2014年3月27日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我提起公诉,同年6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2014年10月21日建议人民法院两次延期审理,补充证据,实际就是什么证据也没有补充,在此期间,法院开庭看到了公安局非法收集证据,在2015年2月12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8日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同年5月15对我取保候审,在同年6月5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我想对行侦机关非法收集证据,检查机关错误逮捕强行公诉滥用职权超期羁押无辜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刑侦机关检察机关对我超期羁押一切物质精神名誉损失,符合国家的法律吗。

行政诉讼 2015-06-21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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