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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9月7日下午,在工厂内工作时,从两米多高的玻璃架上不慎摔下,造成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院一个月,做了钢板内固定术,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公司全付,工资以50元每天给的,之后休养期间以每天以15元给付至工厂放假,放假期间(2013年2月1日一28日)没给付。从2013年2月28日开始上班一直至今,工资是3500元至现在的4500元,我的内固定取板术是一拖再拖没有取出,我现在不想在这里做了,请问一下我的这种伤至少能评定为几级伤残?公司能赔偿我多少钱?

其他 2015-06-24 1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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