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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一家公司做高管时,以自己的房屋做抵押,贷出钱来,投入企业做经营,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完整手续,本人也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协议,由企业按时还款,一年以后,本人离开这家企业,随即不再按照约定还款,致使银行起诉,一审判决他败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接着他上诉中院,理由是不承认签字盖章是他的本意,还有当时提供给银行的股东表决的数量不足半数,是无效担保,请问会是什么结果呢

其他 2013-08-09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银行持有他项权利证书,此种辩解不能对抗银行的诉求,因此上诉也不会胜诉的,现在只能向公司要求赔偿
  • ru有抵押登记,银行持有他项权利证书,此种辩解不能对抗银行的诉求
  •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聘请律师代理向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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