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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现在的企业07年签过一份超过6个月的固定期劳动合同,08年又在该单位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2011,2012,2013,2014年又继续以一年期固定期劳动合同,连续签订合同。请问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在2012年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我现在这个情况可以追偿吗?如果可以,按什么公式计算,还有我去年的年工资是9万。

仲裁 2015-06-24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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